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海财发[2016]15号
市境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依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44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16〕11号)等文件规定,为更好地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方便会计人员学习,继续依托正保会计网校远程教育网络,进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全面推行“互联网+继续教育”模式。现将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持有海林市财政局签发的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会计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简称“会计人员”)。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013年7月1日后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取当年不用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方式及流程
统一采取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方式,执行“互联网+继续教育”网络远程培训(网址:正保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
三、证书年检
网络远程培训合格一个月后,可以登录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会计人员查询与信息采集自行查询本人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登记继续教育纪录,也不再加盖继续教育有关印章。
四、培训费用
2016年度培训费继续执行每人120元,执行网上支付缴费,财政局会计管理办公室不再代收代缴。
五、其他事项
1、2016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16年8月份开始,以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公布的时间为准。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缴费成功后,必须在缴费年度内完成该报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和考试,逾期将重新报名和缴费,原学习课时清零。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补修。
3、高级会计职称(含正高)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已由省财政厅委托正保会计网校办事处负责,其培训相关事宜及问题解答请培训人员自行联系正保会计网校办事处。
4、网络继续教育的费用标准及发票开具:中级会计职称以下人员在通过网上支付缴费后,自愿向网校索取发票,邮费自理。网络继续教育收费统一按每人每个继续教育年度120元收取。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暂终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卡的线下支付,参加培训人员可按本网站培训流程,在“注册/登录”后通过网上支付完成培训缴费,正保会计网校将直接向培训人员邮寄缴费发票。
5、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及时参加年度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6、海林市会计学会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会计人员保持和提高业务素质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将继续教育相关情况传达到会计人员,同时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报名工作,合理安排会计人员参加培训,促使会计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
六、联系方式
海林市财政局会计办:海林市财政局办公楼一楼会计办 0453-7224966
正保会计网校办事处:哈尔滨市开发区顺益街14号 0451-82630866
海林市财政局
二O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