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规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财办会【2019】10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精神,为深入落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18]1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
本省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认真落实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要求
(一)关于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制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分,《办法》2018年发布当年不作要求,未完成2018年度继续教育的,不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自2019年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应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习年度累计完成不少于60学分。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办法》第九条计算。
(二)关于会计继续教育的属地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单位所在地或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并完成登记。继续教育机构向属地财政部门报送教学计划时,不应跨区招收学员;各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不得招收非本单位和本行业的学员。中央和省直在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向省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报送教学计划并接受监管。
(三)关于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方式。《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款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由培训机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进行集体登记。第四、七、八、九、十款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人员个人携身份证到现场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并提交上述条款对应的材料。第四款中,除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会计考办进行集体登记外,应提供相关官网下载或有考试机构加盖公章的考试成绩单,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应载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年度、查询官网网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本人签字和日期,以便复核;第七款应提供学生证和当年度通过科目的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所属院系或教务部门公章),成绩单应载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以及本人签字和日期。持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毕业证办理当年继续教育登记的,默认为当年有合格科目,无需再提供成绩单。
三、结合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完善会计人员信息
我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内网部分已改造完成,保留了全省原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数据。
(一)对于管理系统中已有本人信息的会计人员,无需专门到属地财政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属地财政部门在为其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时,应当查看系统中被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补充完整,在管理系统中不属于本地区的应当调转到本地区后再进行学分登记;
(二)对于管理系统中没有本人信息的会计人员,应持单位工作证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则提供)等相关材料在属地县以上财政部门进行信息采集,作为新增人员纳入管理系统。
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外网部分正在开发中,上线时间另行通知。开发后,会计人员可通过网上进行学分登记申请和信息采集,经管理部门复核后完成登记和采集事项,请会计人员关注湖北财政微信平台和省财政厅公众网互动服务栏目。
四、努力提升全省会计继续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教学巡视,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教学评估。教学评估内容应包括机构教学场所、师资管理、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培训学员数量、学员反馈意见、收费标准公开明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对机构的教学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教学评估不合格、应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继续承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采取网络方式开展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应对其软/硬件资源、师资队伍、学员信息、课件数质量及更新情况、教学进度、学员交流及教师答疑平台、防止代学措施等进行监管。同时,会计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学分登记审核,加强系统操作和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满意度,不断提升会计继续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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