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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辖区内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学分。
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学分。
代码 | 已报名的学习类型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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