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渭南高新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分局,卤阳湖财政分局,市级各部门、单位,中省驻渭南城区企事业单位: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13〕2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对象
凡属我市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会计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有关政策调整、有关问题衔接
三、学习方式及考核
会计人员可以选择面授培训、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学习方式,但必须通过财政部门的考核认证,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进行认证。面授培训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审核认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布,网络远程教育培训机构由市财政局统一审核认定。
四、市级管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习方式及考核
凡能自行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统一进行会计继续教育学习的市级部门、单位和中省驻市区单位,在报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可自行组织学习。市财政局对其组织学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学习结果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办理有关继续教育认证登记事项。
除单位自行组织并统一进行学习的情况外,其他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市财政局认定的培训机构面授学习或网上远程教育学习方式。凡选择参加面授培训学习的,由市财政局进行考核和办理认证登记事项。凡选择网上远程教育学习的,在市财政局“渭南市会计服务大厅”办理报名手续后,参加认定网络的学习和考核,并在考核通过后办理认证登记事项。
(二)学习教材
凡学习内容属全省指定内容的,学习教材要求采用市财政局认定的统一教材。
(三)培训机构
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的面授培训机构有:渭南技师学院、北星职业培训学校、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的网络远程培训机构有:正保会计网校、新华会计网、华夏会计网。
五、工作要求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关系到会计人才培养和会计队伍建设,是会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中省驻渭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扎实开展工作,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2、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省市有关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和要求,积极采取网络远程教育与面授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所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组织管理,确保继续教育取得实效。要积极探索,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培分离”的有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3、按照全省会计信息化建设和会计人员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做好继续教育认证登记事宜。各县(市、区)应区别会计人员的层次、类别,分类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后,分期按全省统一要求的标准模板(见附件)录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经审核通过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会自动记入陕西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自2013年7月1日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认证停止人工办理,一律实行电子系统审核导入。
4、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注意做好有关继续教育资料的收集和统计汇总,务于11月底前上报继续教育工作总结。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六、其他事项
1、“渭南市会计服务大厅”
联系地址: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中银大厦一楼大厅
联 系 人:刘剑莉 李德华
联系电话:0913-2100028
2、指定面授培训机构
(1)渭南技师学院
联系地址:渭南高新区东兴街15号
联 系 人:魏建华 李芳银
联系电话:18991685815 13892578986 2116202
(2)北星职业培训学校
联系地址:渭南市临渭区技工学校办公楼三楼
联 系 人:李芬
联系电话:18509130025
(3)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地址:西三路4号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联 系 人:韩伏媚 王婷
联系电话:13891304687 13992392905 2086464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会计改革,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3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一)公共学习内容
所有会计人员都应学习《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
(二)分行业学习内容
1、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应学习《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及后续规定(二)》(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年报工作通知等内容)、《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二)》(包括营业税改增值税等新增内容);
2、小企业会计人员应学习《小企业会计准则》、《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三)》(包括小企业纳税实务);
3、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学习《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医院会计人员还应学习《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还应学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校会计人员还应学习内容另行发文。但后三类行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可暂不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行政单位会计人员应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5、农村财会人员应学习《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6、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应学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7、年度内增补的其他学习内容。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政策调整
为了与新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充分衔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即以学分认证登记,以学时保障的管理制度。对每类会计人员均制定单科学分、学时和总学分、总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24学分。凡在当年取得总学分的会计人员,即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内容。持证无业人员、在校学生适学内容达不到24学分的,可选学其他类别相关科目,补足最低学分。
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取得证书的次年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含高级会计人员)调整为以年度为周期,会计人员应在当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并取得规定学分,如因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凡以前年度(2009年至2012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的会计人员,应尽快补学并通过财政部门考核认证,以免在会计从业资格省内外调转等事项上受到影响。
凡在不同年度内安排的相同的继续教育科目,无论会计人员在哪一个年度内完成,不分年度先后,均在该科目安排的年度内视同取得相应学分,无须重复学习和考核。对成序列的不断有补充更新内容的课目,如《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系列课程,应在各自规定的年度内完成。
鼓励会计人员自愿跨类别学习,其学习的科目在认证范围之内的予以认证,多得的学分作为以后会计创优评先、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面授培训、自学、远程教育等多种学习方式,但必须通过同级财政部门的考核认证,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进行认证。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所属财政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认证记载,并及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平台,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登记。
三、有关问题衔接
(一)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陕单位在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除完成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习内容外,可结合本行业、本系统会计工作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其他学习内容,并制定学习、考核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纳入财政部门考核认证的范围。
(二)会计人员因工作调整、单位管理需要、个人学习便利等原因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市区、部门,且符合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管理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
(三)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学分折算标准如下:
1、参加国家和省级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及高级会计师考试通过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目考试,折算为24学分;
3、独立承担省市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在当年结项的,可在当年按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5学分;
4、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作者折算为10学分,其他作者各折算5学分;
5、独立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的会计类书籍,每本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著的,每本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
6、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以上折算,均以当年通过和取得的为准,并在当年予以折算,跨年度不予折算。折算时应提供经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准考证、成绩合格单、单科合格证、课题结项证明等证明资料,经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后予以折算学分。凡折算学分后,仍不足当年应完成的总学分的,应自选有关科目取得相应学分,补足总学分。
以上学分折算规定,若与财政部后发文件不相符的,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四、有关要求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职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严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认证登记。会计人员应及时在有关信息网上查询自己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并可联系管理部门在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记录,接受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审核。凡未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认证登记或认证登记不全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各类会计先进的评选,不能取得职称评审的相应分值,并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中受到影响。
(三)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根据会计人员层次和技术等级积极开展分类施教,严把教师质量关,确保培训质量不断提高。努力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培训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