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会计人员:
根据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原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的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移交深圳市会计学会。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持有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三、继续教育形式
从2014年起,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采取单位组织和个人自主学习的形式,会计人员每年取得不少于24学分(每学时折算1学分),即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依据市场配置继续教育资源的原则,各单位应当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单位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责任主体。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和本系统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各单位应当遵循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需求,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网络化培训或面授培训。
(二)没有单位的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己个人业务水平或事业发展需要以及自身条件,自主自愿选择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化培训或面授培训。
(三)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要求,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
1.参加财政部或省、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和培训;
2.参加财政部或省、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3.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4.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6.承担深圳市会计学会、深圳市财政学会、深圳市预算与会计研究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认可的其他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深圳财政与会计研究》及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7.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8.参加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四、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人员当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登记确认
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统一由我会和区财政部门在“深圳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学分登记确认。2014年起,我市财政部门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认自窗口受理1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http://www.szfb.gov.cn/)“便民查询 ”栏目或登录“深圳市会计学会”网站(http://www.assz.net/cn/)在线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
(一)从2014年起,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由单位或会计人员本人在确认完成当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后,应当在6个月内凭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所属区财政局会计服务窗口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认。
1.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和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凭单位出具的当年度《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申报表》(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由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2.没有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由本人凭《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培训机构提供的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3.当年度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可折算为24学分,凭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4.当年度参加财政部或省、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可折算为24学分,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5.参加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24学分,凭合格证或单科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6.参加当年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可折算为24学分,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证明办理。
7.会计类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大专以上或学士以上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可暂不参加继续教育,于毕业年度取得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或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证书时,一次性确认学制年度内每年24学分,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8.独立承担深圳市会计学会、深圳市财政学会、深圳市预算与会计研究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设立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于当年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结项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9.当年度独立在《深圳财政与会计研究》及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报刊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10.当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出版书籍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二)参加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的会计人员,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24学分。由我会通过“深圳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导入数据自动确认学分登记。这部分会计人员无需到财政部门办事窗口登记确认。
六、其他事项
(一)2014年开展的是“2012年-2014年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要按本通知要求取得24学分,即完成“2012年-2014年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二)凡2011年及以前年度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可按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前年度要求,自主选择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补充学习。
(三)从2015年1月1日起,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为每年1次,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单位申报表
2.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个人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