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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江苏盐城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 >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城南新区财政局、各有关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为做好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13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持有我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不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包括中央及省属和外地驻盐单位的各类会计人员。
  二、培训内容
  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一般企业类会计人员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财务报告与会计档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等。
  (二)金融企业类会计人员
  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小金库的专项治理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门决算管理、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
  (四)农村基层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财政支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讲解及案例分析等。
  三、培训形式
  2014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主要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网上远程教育培训单位必须从省财政厅备案库中选取,不得使用未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远程教育网站。
  (1)市直
  市直(含开发区、城南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面授为主,到市财政局确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学习考试。
  参加网上远程教育,可不用学习卡,直接登录,正保会计网校(网址:www.chinaacc.com),直接用网银支付,操作程度详见网页说明;也可到指定地点购买学习卡。市直学习卡代售点:盐城市财源会计用品公司,季益芬88328775.参加网上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后,自行打印成绩单,不用再到财政局盖章登记,由市财政局统一记载继教教育情况。
  (2)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参加集中面授的持证人员必须到经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培训机构学习,到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成绩一律无效。
  参加网络学习的,需购买学习卡,学习卡由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和培训点代售。以下为网上培训机构:
  正保会计网校(网址:www.chinaacc.com,电话:01082318888,邮箱:card@chinaacc.com)。
  四、视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三)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四)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五)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以上按取得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单科合格证明等时间免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结转下年。
  五、信息公布和信息登记
  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核定的每人80元。
  各培训机构将经有权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场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在所属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布。各培训机构应提前一星期将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学员名单和考核试卷等资料提交所属的财政部门。持证人员完成面授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的,请于考试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签章备案。参加网络学习的,只需打印成绩单,可不用到财政部门登记,由财政部门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
  六、培训时间和考试
  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2014年10月20日始至2015年1月31日结束。参加集中面授的持证人员必须按期报名进行培训,学完规定课时并要考试合格;参加网上远程教育学习的持证人员也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学习任务,三个月内的网上学习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学满24个学时后方可参加网上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
  七、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工作的宣传,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信息提供方便。
  2、持证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的,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课时登记在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应栏作有效记载,网络教育的,由市财政局统一登记。
  3、各地财政部门应督促和引导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新证(2015年初将换发新证)、不得办理会计证的变更、调转及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在第二年申请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并参加相关考试。补学采取网上继续教育方式。
  4、要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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