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财会〔2018〕10号
关于做好2017年和2018年度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在汕单位: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17年和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现将有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学习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相关内容。
(二)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内容。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四)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七)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八)财政部在2017年、2018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规制度。
(九)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三、学习形式
新《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相关规章、配套文件的修订涉及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学习内容与形式变化等,故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延至2018年度实施。
(一)2017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采用网络远程教育和面授培训等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学习方式。
1、市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或个人报名,参加2016、2017年在市财政局备案的市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名单(附件2)可在汕头市财政局官网(http://www. shantou.gov.cn/czj/)“通知公告”栏目或汕头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stacc.com.cn/)“会计动态”栏目查询。
2、各区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3、参加其它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⑴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并被录取的,录取当年确认为42学时。
⑵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培训当年确认为42学时。
⑶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培训当年确认为42学时。
⑷参加审计、税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42学时。
⑸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42学时。
⑹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42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42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21学时。
⑺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42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42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21学时。
⑻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42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42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21学时。
⑼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一并确认相同学时。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学时确认的有关手续,可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210.76.65.189:8080/gdkzcms)“办事指南”中查询。
(二)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学习形式可参照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选择面授、网络培训等形式。
用人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和学分进行登记。
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继续教育记录将统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系统在升级改造中,上线时间和操作指南另行通知)。
四、学分要求
(一)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当年累计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42学时。如采用学分计量的,每学分折算为1学时。
(二)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累计完成不少于60学分。
五、组织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业务工作指导,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与办法实施,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培训质量,认真完成培训工作任务。
六、其它要求
(一)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财会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要求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循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各项规定,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学习管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如有利用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地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参考。对发生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第十九条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
1、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 10号)
2、2016、2017年在市财政局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3、汕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学员名册
汕头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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