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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海门市财政局文件

海财发〔2018〕58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镇财政所(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和《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5〕1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海门市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二、培训时间

  自2018年11月10日开始至2019年1月31日结束。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会计人员,应参加补培训并同时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

  三、培训内容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重点关注2017年下半年以来新的财税法规、制度,并分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分别进行。

  行政事业类培训内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新会计法解读,政府会计制度、准则解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法律法规等。

  企业类培训内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会计职业道德,新会计法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读,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律法规等。

  四、培训方式

  2018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培训方式,网络培训单位为正保会计网校。网络培训课程分 “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每个学员在线学习不得少于30学时,其中:“必修课”不得少于24学时。

  五、学习步骤及支付方式

  1、培训流程:学员登录正保会计网校海门市继续教育页面(http://jxjyxuexi.chinaacc.com/jiangsu/haimen/)登录/注册(补充个人信息)—选择培训年份—付费(电子付费)—选择课程—开始学习—课时完成—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即继续教育培训完成。

  2、电子支付:学员通过支付宝、网银、微信等方式直接向网校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即可登录网站学习。学员需要发票的,可自行在网上打印电子发票。

  六、学时管理

  201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时制管理。会计人员完成网络培训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网上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考试成绩合格即可,不需要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相关数据和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后台对接。对2019年1月31日前未开通课程、未完成规定学时或考试未达60分的,视为未完成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完成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可凭成绩证明,相关证书等确认完成会计继续教育学时,具体确认时间另行通知。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省财政厅、中央主管部门组织的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30学时;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 ,折算为30学时;

  (三)参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在校学习期间视同继续教育,折算30学时;   

  (四)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相应学时;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折算相应学时;

  (六)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市政府会计制度培训的,视同完成会计继续教育。

  (七)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学时,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七、其他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可在网校补以前年度学时,每完成24学时以上学习,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二)参加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在登记姓名、身份证信息时必须与二代身份证的信息核对一致,否则不予确认继续教育。

  (三)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海门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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